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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在哈囉嗎??? 我被告了!!!

4/28收一封掛號,還指定到派出所領,我接到通知立刻去領了。
沒想到是綠色炸彈!!是刑事傳票,案由為:偽造文書案。右下方本件被傳人係為:被告!並傳喚我以"被告"身份,在5/10(三)到地檢署偵察庭報到。

會寫這篇文,是我認為台灣檢察體系在調查程序上,與實際執行有很大的落差。

談笑風生間,雖然我已知本案的結果,關於這不是件事的事,我還是要寫下這件事

又逢51勞動節,法院也連休3天,到5/2才去電找到書記官,書記官說這案子是中正第二分局移送的,一直找我找不到,曾經送達到前公司某律師事務所 (復興北路4XX巷XX號),但都因為查無此人拒收,而電話中我有問起到底是什麼案件,書記官就說不方便透露……

先來說說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好了:
在刑法第210條至第220條及第217條到218條之規定。依照上開條文規定,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項:
第一,須為文書,包括私文書、公文書、特種文書及偽造署押罪
第二,有偽造、變造行為;
第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。 (明著說,就是有人已產生損害,才有此案開始偵辦)
而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罪,不能私下和解,意思就是檢察官已提起主動偵辦,就要辦到結案。

追溯期又是如何呢?
偽造私文書追訴期是20年(5年以下有期徒刑);
偽造公文書追訴期也是20年(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);
偽造特種文書是5年(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,000元以下 罰金)
偽造署押書是10年 (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;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
Tip.1 收到傳票不出席會怎麼樣?

  1. 傳喚人係為被告,那就有出庭的義務,還不能不出庭,想閃也閃不了。無故不出庭,法院可能會直接命警察拘提到案,若拘提不到即可能發布通緝
  2. 若真的不能出庭,需請假告知法院,但需注意,請假不等於准假,所以一定要去電書記官,確認是否准假,再決定是否當天不用來開庭喔。

Tip.2 再來談談什麼是偽造與變造好了

偽造 是指沒有權利製造文書的人,私自處理,捏造出來的文件。(憑空捏造,生出來的)
變造 是指實際有的文件,但針對部份進行修改,改變現有的權利。(改人家東西的)
但行為人需為主體,必須 故意 偽造或變造文書的。
也就是說,要有人去做偽造或變造,然後對另一人產生損害的情況,才符合偽造文書罪的要件及意旨。

好了,在這種傳喚方式,我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,就因為有提到某律師事務所(復興北路4XX巷XX號),我非常確定,這件事和前公司絕脫不了干係。我列好上述重點後,開始回想當時在任5年,又離開這家律師事務所已8年,前後一共近13年了,到底曾經我有做了什麼事?簽了什麼文件??蓋了什麼印??刻了什麼章?? 能讓我在13年後,走進地檢署第一次以被告身份應訊?

仔細想想,我還真確定,我沒做什麼事!!

我什麼事都沒做阿!!

5/10當天,我去了地檢署,真相終於大白……

檢察官問我,書X集X這家在101年公司是你當負責人吧?
那110年公司有申辧一個0902 的手機門號,該門號後在111年6月間有綁定1位辜OO小姐在蝦皮使用,而辜小姐反應手機不是他的,有偽造文書之情事,反應蝦皮拍賣,經調查相關資料,該門號合約為書X集X公司申辦。

我知道大家看完以上的文,一定和我有一樣的一堆問號,但我想表達的是,一般民眾是很尊重司法程序的,傳了通常都會應訊,如果你是我,那你會怎麼看這我被傳喚的莫名奇妙的這件事?

列為被告,因為我曾為 13年前 書X集X之負責人,且非現任,但送因達至復興北路時均以無此人拒收。我與檢察官重申,我104年8月31號就離職,公司相關內部文件與員工,甚至後續申辦業務與我無關。

很多人怕被調查,怕被傳喚,怕的是在偵察庭時,檢察官 “一對一面對面",訊問你時的直球對決。我這裡也提供一些我筆記下的心態,讓應訊的人參考,法院是講理的地方,好好說話,不帶情緒,會搏得一個好印象:
1. 檢調知道犯罪事實即可依法調查
2.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,可以補件說明給地檢署
3. 得讓被告辯明嫌疑之機會
4. 應出於懇切態度問訊,不做未審先判之預設立場
5. 未有直接證據,需適切以無罪推定原則論 (也就是沒有直接證據,就是無罪)

以下供參考,和一些近年的文
註1:無罪推定原則論指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 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
註2:公訴罪???沒有這個罪好嗎……
註3: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
註4:我被傳喚了,怎麼辦阿?